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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啟發、林永棋(2).法院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3).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2054號、104年度偵字第15075號、104年度偵字第 19569號2.事實發生日:104/07/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陳啟發先生與林永棋先生所犯法條為特別背信所得逾億元與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 等罪嫌,陳啟發先生另犯有為自己洗錢罪。(2).檢察官審酌林永棋先生犯後自白犯行,態度良好,復已繳回犯罪所得,予以求刑宣 告緩刑。4.處理過程:本案件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靜候司法調查結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研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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